2010年2月24日星期三

我所关注的新闻-----我国迈向三权分立的路还是非常的遥远。。。。。。24022010 Malaysiakini

****我国迈向三权分立的路还是非常的遥远。。。。。。

潘永强 2010年2月10日

法官变相制宪,严重动摇国本

在许多国家的法院建筑上,都会竖起一尊象征正义的司法女神雕像。正义的司法女神一手拿着天平,一手托起宝剑,还被一片布料蒙着双眼,这意味着法院会无畏无私地维护正义,通常雕像还刻有一句格言:

“为了正义,哪怕它天崩地裂。”

正义是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,所以我国的联邦法院所在地,就命名为“正义之宫”(Palace of Justice)。为甚么整个司法的精神与价值,要奠立在正义的基石上?因为国会有钱(拨款),总统有枪(军队),法院什么都没有,只有公平和正义。
可是,2月9日联邦法院对霹雳州务大臣双包案的终审判决,却难以彰显正义,同时否决人民理应享有的政治权利,即还政于民重新改选。但是,判决最严重的不仅如此,而是它们已经贸然变更政体,以法院裁决之名行制宪之实。这种“法官制宪”的举动,是动摇国本的大事,绝对不能忽视。
裁决让苏丹权力凌驾议会根据这宗历史性的判词,我国已经发生了宪法革命,这里整理一下判词的简要内容:

往后即便州议会没有解散、没有对原任州务大臣投不信任票、原任大臣也没有辞职的情况下,州务大臣职位一样可以悬空。苏丹也可以在州议会没有集会投不信任票之下,决定一名大臣是否获得多数支持,因为不信任动议不一定要在议会里举行,在皇宫举行也可以。

最后也最离谱的是,即使州务大臣拒绝辞职,苏丹也可以革除大臣。按照以上判词,霹雳州苏丹要革除一名州务大臣,比新纪元学院要不要续聘一名院长,更加容易,至少人家还要召开一场特大,再找出“财务令人不安”的理由。

在宪政体制上,我国实行议会民主、君主立宪制度,行政首长治而不统,世袭君主统而不治。依据这个权力分际,苏丹连发表一分施政御词、委任一个政府官员,都要聴取民选首长的意见。可是,法官如今竟然赋予虚位的君主有革除民选首长之大权,完全违背君主立宪的运作规范,联邦法院这项判决,的确大大地令人不安。

我国进入“有实权的君主立宪”?

民联原任州务大臣尼查,在判决后宣称,马来西亚人已面临最高风险,因为目前宪政体制所奉行的君主立宪制,将倒退回君主专制。尼查所言百分之百属实,然而却不够精确。严格而言,这份判词宣告我国宪政体制进入了“双首长制”,或是“有实权的君主立宪”,兹事体大,影响国本。也就是说,这不只是民主倒退,或“开不良先例”(原任议长西华古玛的说法),而是联邦法院已经自行制宪,试图创造一个新的宪法秩序。

联邦法院有权对宪法做出解释,但释宪的范围不能踰越制宪者的精神,否则就危害到宪法的核心原则。
事实上,即使透过严格的修宪程序,一部宪法甚么可变,甚么不能变,也有一定规范,这就是“修宪界限”的问题,何况区区法院竟能做出动摇国本的制宪判词。只有“宪律”才可以变动。

1920年代的德国法学家施密特(Carl Schmitt),就曾经提出“宪章”和“宪律”的区别。他认为宪法分作宪章(Verfassung)与宪律(Verfassungsgesetz)两部分,宪章是不能更动的,只有宪律才可以变动。那么,宪法中的哪些内容,才是宪章部分呢?
施密特以德国1920年代的威玛宪法为例,指“民主原则”、“共和国体制”、“联邦国家结构”以及“议会代表式的立法”等事项属于宪章,因为这些基本内容,是构成宪法的“本质”,超乎法律与规范之上,而且是制宪者的具体政治决定,即使是修宪权利也绝对禁止对之做出变更和侵犯。
至于宪律的部分,例如国会选举5年改4年,或是投票年龄从21年岁降至18岁,这些部分是可以修改的,只要宪律之变更不违背宪章之原则,自然可以依法定程序调整之。

宪章变动将扼杀宪法正当性,为甚么“宪章”部分不能变动?

这里有二个理由,
第一,任何国家制宪时,都是人民与国家订立的契约,或曰“根本性总决定”,这部分内容构成宪法的核心基础,为了确保宪法之同一性及持续性的作用,就不得有变动之虞。

第二点则是,宪章部分的内容,通常是反映制宪时各种政治力的意志,综合了各种主观意志在里面,代表这部宪法的正当性来源。一旦宪章变动的话,一部宪法的正当性来源就会流失,也不是原有宪章的继承者,对施密特等人而言,这就是宪法革命。

宪章部分的内容,如君主立宪、虚位元首的规定,是我国制宪时的政治性决定,为宪政规范提供了基础架构和立国精神,任何的释宪和修宪行为,都不能踰越这个制宪的政治决定。除非是政治力的意志产生重大突变,如经历革命和斗争,才有重新制宪的条件。
简言之,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,宪法内的宪章部分,则是立国核心原则,不能恣意变更,否则就是动摇宪政之本。于此而言,2月9日联邦法院的判决,已经重创宪章的内容,也是变相的制宪行为,不只有违立国精神,也超越制宪者的政治性决定,无论就政治学理论或宪法学理论来说,都造成了高度灾难性的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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